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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0-12 粤地税发〔2001〕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3]141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金融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做好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另,2001年度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计划,请各市于2001年10月25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省局审批
  附件:1.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
     2.农村信用联社冲减应税营业额汇总审批表
     3.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属农村信用社冲减应税营业额明细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金融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本省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其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第三条 冲减应税营业额应收未收利息的范围
  1993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经批准核销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剥离给长城、信达、东方和华融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中己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除外)。
  第四条 审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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