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4]54号2004-3-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管局、稽查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2〕615号)精神,为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
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贯彻实施,本着轻税负、宽税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征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视并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健全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委托代征办法,督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有关规定缴纳
土地增值税,切实加强对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鉴于
房地产开发、转让周期较长的实际,为保证
土地增值税的及时入库,对
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实行定率预征,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征收
土地增值税。
1、独门独户的别墅,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1%。
2、除独门独户别墅外的其它商品房,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0.5%。
(编者注:本条内容从2006年7月1日起按
浙嘉地税政[200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