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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须于5月底前与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协调做好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发放和入库工作,并于6月底前发放至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确保7月1日起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在6月30日前的新、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过渡期内,各地应合理调配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凡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使用完毕的地区即可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省国税局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版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