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10 粤地税发〔1994〕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第一、二、三、四、五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已经转发(粤财税[1994]9号文转发)给各地。现结合我省的实际,就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资列支问题
1.各市税务局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在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内,确定当地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2.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其当年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的,生产工人的工资,可按实发工资扣除,达不到此条件的,按计税工资限额扣除。
二、关于国家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一般实行分类析旧,对暂时实行分类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实行综合折旧,年综合折旧率为8%-3%。具体折旧率由企业商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集体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由市税务局汇总后定期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集体企业上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在下列标准内准于扣除。
1.从事工业生产的按销售收入的1%;
2.从事加工、修理、装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