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12 粤国税发[1999] 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依法加大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是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体现从严治税和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二、公告的对象
第三条下列税务违法案件要在公告栏公告:
一、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款数额较大或性质严重的案件;
二、抗税案件;
三、县(区)、县级市税务机关查处偷、骗、欠税案件金额(包括税款、罚款、滞纳金)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省、地级市税务机关查处偷、骗、欠税案件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四、其他性质严重的案件。
第四条下列税务违法案件要印发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同时要在分行栏公告:
一、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案件;
二、性质严重的抗税案件;
三、所有涉税刑事案件;
四、税务机关查处的偷、骗、欠税案件金额巨大或性质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一年内被税务机关查处两次(含本数)以上的单位偷、骗、欠税金额较大或性质严重的案件;
六、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第五条其他需要在公告栏公告或者印发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的案件金额标准和性质标准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三、公告的请示与审批
第六条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其主管税务局负责公告。除以各级税务局名义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公告外,其他在公告栏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各级稽查局长审批,要印发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的案件由本级稽查局长审核后报本级主管税务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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