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06 粤地税发〔199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82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征管改革要求,省局决定,全省地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1998年度起统一按《
办法
》和汇缴改革的规定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二、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自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