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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06 粤地税发〔199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征管改革要求,省局决定,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1998年度起统一按《办法》和汇缴改革的规定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二、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自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