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2-27
优策网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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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
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再生资源实物台账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实物台账
3.报废家电拆解企业再生资源实物台帐
4.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台账
5.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台账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27日
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
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9〕279号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
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
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
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 生产企业销售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应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并开具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