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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9-02                         粤地税发[2009]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加强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一)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纳税人应当在外埠(指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以下统称为"经营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

  省内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二)本通知中"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省内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开具《外经证》的,应提交以上证件和资料的电子件。

  (三)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于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为其开具纸质的《外经证》;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开具电子版《外经证》,并通过大集中系统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向纳税人核发纸质版《外经证》,纳税人以办理完毕的《申请表》回执件作为受理凭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纸质《外经证》;在省内外出经营的,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电子版《外经证》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外经证》。

  (四)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一项一地一证"的要求开具《外经证》。"一项一地一证"是指纳税人一个外出经营项目如果跨多个县(市、区)的,或者纳税人在一个地区有多个经营项目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地分别开具《外经证》,并赋予项目编码,用于记录特定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税种核定、申报、征收等信息。

  (五)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根据外出经营行为的合同期限确定。

  二、外出经营项目的报验登记

  (一)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省内纳税人还需提供项目编码)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省内纳税人在省内外出经营,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使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纳税人的唯一纳税人编码进行税收管理,不得另行赋予纳税人编码。

  (三)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首次来省内外出经营的,需填写《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和《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由首次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赋予唯一的纳税人编码,不得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将使用此编码在省内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再次来省内经营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首次报验登记时被赋予的纳税人编码,并填写《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四)若省内纳税人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编码对其进行经营项目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