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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八)》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八)》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0.10 川国税函〔2002〕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八》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八


一、问:目前,在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和年审中,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应如何掌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我省民政、税务等部门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国税机关在认定和年审中,需要特别把握以下政策和要求: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每个残疾人员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且出勤率达到80%以上。计算上述比例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只对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这四类残疾人员进行统计,且非生产人员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2%。“四残”人员应同时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鉴定”、“残疾证”。 企业应建立“四表一册”。

2、享受返还全部已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其安置“四残”人员应占生产人员的50%以上(含50%);安置“四残”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企业,其享受已征增值税返还照顾的比例,以年度不亏损为限。

3、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严格按照 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执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办理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证以及接受民政福利企业年审时,国税机关不签署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年审时,所签署的“审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该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征退事项是否属实;(2)该企业年审是否合格。

二、问:农产品生产公司购买回优良品种的奶牛,交由农户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喂养,农户按保护价将牛奶返销给公司后统一对外销售,对这种“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生产的农业产品可否免征堵值税?

答: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生产公司购买奶牛并交由农户喂养,奶牛的所有权仍居于公司,所生产的牛奶等属于农业产品范围。这种“公司+农户”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质是农业产品生产经营一体化的模式。据此,我们认为,对“公司+农户”这类农业生产经营共同体自产并销售农产品,如果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公司,可按照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问:对在建工程中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10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对在建工程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如何征税提出疑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收取标准按照对用的供气量计算并收取,应将其收入作为随同销售煤气一并收取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四、问:2001年起,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原享受免税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现在是否继续免税?“不少干30%”的比例应如何界定?优惠政策的报批权限有何规定?蔗渣是否居干“其他废渣”的范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98号)对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作了部分调整。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分别执行两种增值税优惠政策: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生产的除水泥外的其他建材产品继续实行原 财税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执行财,其“不少于30%”的比例是指上述资源综合利用各掺兑物的投入量。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先由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含县)质检部门的产品配方比例认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再根据企业一定期限内的原料掺兑投入(重量)比例进行计算,据此确定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的条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报批权限: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由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备案;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其他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经请示总局同意,蔗渣可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

五、问:商贸企业批发、零售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我国现行对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