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01 粤国税发〔1994〕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0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按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原则上按企业1994年1月至9月份的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亦可按企业1994年全年内外销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
二、"
通知
"第二条中的"已征税款"是指按"
通知
"第一条规定确定的内销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改征
增值税、
消费税后与原征收工商统一税的税负比较时,对该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不论是否动用,其相应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先不作为进项税额扣除,待新旧税制比较税负增减情况明确后,才区别有税负增加和没有税负增加的两种情况分别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进行处理:
1.对有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应多缴纳的税款必须先抵扣用乎生产内销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多缴纳的税款部分再按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2.对没有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1 994年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165号文转发上述通知的补充规定办理。
四、由于1994年期初库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审核难度大,其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和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丽且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与内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相比存在特殊性。因此,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024号《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