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3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执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兔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办理税务申请事项,纳税人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可延长至当年的1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