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6-06-05 粤国税发[1996]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第二、三、四、六、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 ( 2007年12月24日)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6]26号,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6]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就《通知》中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四条、八条规定,省局对防伪税控机(以下简称税控机)推广使用的总体规划及分步组织实施安排如下:
(一)目前需填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应在1996年6月底前全部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
(二)需填开一张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从1996年6月份开始分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在1997年底以前全部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
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经批准暂缓使用税控机的企业,应不迟于1998年底前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
(三)需填开一张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企业,从1997年1月份开始分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在1999年底以前全部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专票。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经批准暂缓使用税控机的企业,应不迟于2000年底以前使用税控机填开专用发票。
(四)税控机推广使用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照省局逐年下达的推广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培训、分批装机、分批运行。逐步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期分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