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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4-0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