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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08                                   大国税函2006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我市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总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范围内设立、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纳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 统一纳税分支机构的条件

企业总部(总机构)在大连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分支机构统一纳税的审核确认

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须总部(总机构)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三、申请时限及报送资料

企业总部(总机构)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2月底以前,向主管国税局(市国税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