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6-19 穗国税发〔2008〕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堵塞
发票管理漏洞,结合我市目前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现状,市局决定将我市国税部门负责管理的企业衔头发票纳入CTAIS系统进行管理,并对企业衔头发票实施稽核。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衔头发票纳入CTAIS系统进行管理
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票种初始化、文书审核(指CTAIS电子文书的审核,纸质文书审核流程不变)、调拨、发售和验旧等工作纳入CTAIS系统进行管理,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按照修订后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衔头发票的验旧稽核
(一)开票数据的采集
1.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以下简称“自行开发的软件”)开具企业衔头发票的,在发票开具的同时通过自行开发的软件采集开票的明细数据。
2.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开具企业衔头发票的,在发票开具的同时采集开票的明细数据。
3.使用手写版企业衔头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