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集团公司及其直属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08 粤国税函〔1994〕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我们对部分市县
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省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及其直属电力企业在办理有关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有关表格的填写要求不够清楚,填报不够规范。为有助于省电力公司及其直属电力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收管理,现就省电力公司及其直属电力企业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及其直属电力企韭(包括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按税法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电力企业
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二、省直属电力企业填写《申报表》的方法
(一)发电厂在"销项"部分,生产电力填写"厂供电量"、"每千瓦时4元"和"税额"栏:销售"热水、热气"
填写实际销售收入金额,不填"税率"和"税额"栏。不填"进项"部分。
(二)供电局在"销项"部分,分别填写:(1)按实际取得的电价收入额、"征收率"2%和"税额";(2)隧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金额、"税率"17%和"税额"栏。不填"进项"部分。
省直属电力企业如果有发生销售除电力、"热水、热气"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收入,"销项"部分应分别填写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税率"和"税额"。"进项"部分只填写销售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承担的进项秘额,不填写电力产品、"热水、热气"产品承担的进项税额以及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的,按销售收入比例计算分摊。公式如下:
其他货物 当月全 当月销售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额
和应税劳 = 部进项 × ――――――――――――――――
务承担的 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全部销售额"包括销售电力、"热水,热气”及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省直属电力企业填写《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