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 年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若干过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 年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若干过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02 粤国税函〔2008〕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新
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征管工作不断档”的要求,妥善处理近期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2008 年
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过渡办法。
一、关于申报预缴的税率问题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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