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5-11 粤地税发〔2002〕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和重要任务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从税收上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10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粤发[199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43号
)、全国妇联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妇字[1999]19号)文件精神,现将上述有关扶持和安置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 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税收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 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大点的第1、2点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