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9 粤国税发〔2003〕2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
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企业所得税审批的管理办法和省局《
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2〕234号
)、《
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3〕240号
)精神,省局制订了《
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审核审批。具体工作中要按照《办法》审核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报期限、审批期限、报送资料、批复形式的要求,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不得越权行事、违规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办法》与省局下发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措施(试行)》(粤国税发[2002]51号)、《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有机结合起来,按两权监督的要求,各项审批事项都要经过“初审、复审、审批”三个环节,不能一人包办,做到各尽其责,严把审核审批关,防止出现漏洞。
三、各级国税机关 要加强对各级审核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每年要组织力量对所管辖的国税机关审核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审批的项目适当延伸至企业检查。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审批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保留在本审批机关两年以上,以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没有履行职责的税务机关及有关人员,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现行税收法令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办法》未尽的审批事项,仍按税务总局和省局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
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在广东省内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以及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及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2]084号)等有关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需要申请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或申请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审批。
一、减免税类
(一)新办企业减免税
1、审批权限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中央企业减免税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其它新办企业减免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2、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不补报的或补报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纳税人;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认真进行审核,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时限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
3、申报期限
企业必须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申报完毕。
4、审批期限
各级税务局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或审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汇算清缴期。
5、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2)减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5)根据不同的新办企业类型,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批复形式
税务机关以文件批复,或以文件呈报审批。
7、有关事项说明
本项指现行税法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新办利用“三废”企业、新办安置(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等符合现行新办减免税条件的企业。
(二)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减免税
1、审批权限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2、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不补报的或补报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纳税人;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认真进行审核,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时限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
3、申报期限
企业必须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申报完毕。
4、审批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或审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汇算清缴期。
5、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2)减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5)受灾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照片;(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批复形式
税务机关以文件批复,或以文件呈报审批。
(三)其他减免税
1、审批权限
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2、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不补报或补报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纳税人;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或有其他需要的,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进行认真核实,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时限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
3、申报期限
企业必须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申报完毕。
4、审批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或审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汇算清缴期。
5、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2)减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5)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批复形式
各市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7、有关事项说明
本项指除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包括: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利用“三废”企业、转制的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或项目。
二、税前扣除类
(一)财产损失
1、审批权限
财产损失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财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下放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300万元。
2、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需对申请事项逐笔核实,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不补报或补报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纳税人;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或有其他需要的,应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和报告,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呈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的时限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
3、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
4、审批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或审批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汇算清缴期。
5、报送资料
(1)流动资产(存货等)损失: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③流动资产的净损失须附报:Ⅰ流动资产盘点清查的基础资料(仓管、部门负责人、质量鉴定部门、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意见);④报废、毁损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有关部门、机构的鉴定确认资料等);⑤报损流动资产的清册(包括名称、数量、金额等);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处理的批复;⑦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固定资产损失: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③固定资产卡片;④固定资产盘点清查的基础资料(该资料应有清查人、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意见);⑤报废、毁损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有关部门、机构的鉴定确认资料等);⑥报损固定资产的清册(要注明类型、数量、原值、已提折旧、未提折旧、净残值等);⑦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处理的审批资料;⑧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3)坏帐损失: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②《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四份;③根据坏帐损失的不同情况,分别附报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院的判决书;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或吊销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公安、法院出具的债务人失踪、死亡证明;依法成立的清算小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和分配报告等。对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附报销售合同、劳务合同或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的证明,以及账册凭证的复印件;同时还应证明无法收回账款的原因;④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6、批复形式
税务机关以表代文批复或以表代文呈报审批。
7、有关事项说明
(1)上述损失金额是指一个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扣除金额 。(2)损失内容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出纳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以及侵占、挪用、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造成的资金损失。
(二)总机构管理费
1、审批权限
(1)涉及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管理费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2)涉及企业跨地级市的,或提取管理费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3)涉及企业在同一市且提取管理费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2、审批程序
(1)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总机构管理费,由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省国家税务局 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由总机构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2)属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由总机构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批复通知有关市国家税务局,同时抄送申请机构。(3)属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退还纳税人。
3、申报期限
纳税人必须于当年7―11月份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4、审批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或审批工作。
5、报送资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2)附报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费用增减说明资料、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分摊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
6、批复形式
税务机关以文件批复或以文件呈报审批。。
7、有关事项说明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2)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
(三)工效挂钩工资
1、审批权限
涉及企业跨地级市的由总机构或省级机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涉及企业在同一市的由总机构或省级机构报所在市国家税务局审核。
2、审批程序由总机构或省级机构直报审核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核对,核实企业当年允许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的数额和分摊成员企业的数额。对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退还纳税人。
3、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经审批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汇算清缴期。
4、审批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工作,原则上不超过汇算清缴期。
5、报送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2)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文件;(3)工效挂钩实施办法和方案;(4)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分解指标,以及其分解到所属企业的数额;(5)上年工效挂钩工资的清算资料;(6)其他有关资料等。
6、批复形式
税务机关以文件批复。
7、有关事项说明
上述所的称“省级机构”是指外省(市)在我省设立的最高机构。
(四)金融企业(含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损失
1、审批权限
(1)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2)每笔核销金额5000万(含50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单笔呆账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呈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下放的审批权限广州不能超过200万元,其他地级市不能超过100万元。
2、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呆账税前扣除,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呆帐税前扣除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如企业报送的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退还纳税人。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或有其他需要的,应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和报告,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呈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呆账税前扣除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的时限及时进行审批。
3、申报期限
符合呆账条件的,纳税人可随时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完毕。
4、审批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或审批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汇算清缴期。
5、报送资料
(1)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呆账核销汇总明细表。(2)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3)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批复形式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报审,税务机关以文件批复或以文件上报。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以表代文批复;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呆账损失以文件批复或文件上报。
7、有关事项说明
(1)金融企业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下同)。
(2)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为一笔。
(3)金融机构报批的呆帐包括坏帐。
(五)金融企业(含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装修费
1、审批权限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呈报省局审批;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呈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下放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过300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自主申报扣除。
2、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报装修费税前扣除,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需对申请事项逐笔核实,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逾期不补报或补报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纳税人;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或有其他需要的,应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和报告,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呈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装修费税前扣除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的时限及时进行审核或审批。
3、申报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当年11月至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审批期限
各级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或审批工作,原则上不超过汇算清缴期。
5、报送资料
(1)《税前扣除审批表》;(2)有关装修事项的《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项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3)各级税务机关的调查、审核意见;(4)自有办公楼、营业网点等固定资产的相关帐页。(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批复形式
税务机关以表代文批复或以表代文呈报审批。
7、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装修费金额是指一个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扣除金额。
(六)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
1、审批权限
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2、审批程序
由企业总机构或省级机构直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省国家税务局批复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抄送申报机构。需分解指标的,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省国家税务局批复金额在本市各有关机构分解。
3、申报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前申报完毕。
4、审批期限
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工作。
5、报送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