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14 粤地税发〔2004〕2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82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更新思想、转变观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力度,使纳税人能准确把握好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了解掌握管理方式调整后新的管理规程和要求,尽快适应税务管理方式的变化。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后续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积极探索加强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模式,大力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严密、规范的从征管到检查环节的全程监控体系,避免管理脱节,确保管理到位,保证
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要建立健全取消审批事项后相关资料的报送制度。对于按本通知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的事项,纳税人应于发生当期进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送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并根据所附送资料和情况说明填写《
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表式见附表1)。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分析核对与评估,对未按规定报送资料和说明情况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有错漏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
(三)要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检查。要将对单户纳税人是否涉及多项取消审批事项及相关金额较大的作为检查选案的主要指标。检查中发现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有关税法、税规处理。
(四)要加强对亏损纳税人监管。对首次出现亏损或亏损额度较大的,税务机关要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连续三年亏损的要纳入检查范围,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虚报亏损情况,应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