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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5-04-05 粤国税函〔2005〕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省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5〕56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除《批复》明确的情形以外,其他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仍应严格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通知,省局以粤国税发[1995]297号文转发)的规定执行,其他一律不得比照执行。

  二、收购加工竹芒藤柳胚具的竹器企业(以下简称竹器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或备查如下资料:

  (一)竹器企业应与编织竹芒藤柳胚具的农户签订加工收购合同,并将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竹器企业每月申报时,应将上月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联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收购信息,生成《收购发票抵扣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竹器企业向农户收购竹芒藤柳胚具,应要求农户提供其所在村(管理区)出具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内容包括销售人的身份证明、种养场地面积(或原料购买地)、产品种类、数量、金额、年生产加工能力等。同一销售人每年提供一次证明,竹器企业必须妥善保管有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竹器企业应按季将生产、销售计划,包括收购竹芒藤柳胚具的数量、金额,产品销往地区、品种、数量、金额,以及企业的生产规模(包括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