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6-11 粤国税发〔1999〕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发〔201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
〔1999〕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粤府﹝1999﹞54号文确定的每头生猪
增值税税额,仅限于采取定额征收
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各环节的定额标准按粤府
〔1999〕54号文确定的每头生猪的计税售价总额依法定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进行分摊,分摊比例和各环节税款缴纳方式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猪经营者,必须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
增值税,不受定额范围的限制。
三、受托屠宰加工生猪的加工厂(包括肉联厂、屠宰场等),不属于粤府
〔1999〕54号文规定的生猪经营者,其取得的屠宰加工费收入应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
增值税。
四、各地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对生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
五、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日 粤府[1999]54号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生猪屠宰和税费征收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生猪生产稳步发展,上市肉品质量基本得到保证。但由于目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物价、生活水平、计算征收和纳税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各地征收生猪购销税费项目、标准不统一,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私设项目、乱收费等,影响了正常的生猪生产和流通,增加了生猪生产者、经营者的负担。为支持我省养猪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生猪购销价格行为,现就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收缴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一共为9项,即: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屠宰税、市场管理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