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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3-19 穗国税发〔2009〕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1〕10号规定,市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其必须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须通过广州市出口退(免)税审核辅助系统出具受理回执,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已受理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要抓紧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