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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款项所得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款项所得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8-15 穗国税发〔2007〕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十九条、《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