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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20  川地税发〔2005〕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规定,现对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审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

(一) 审批项目

1. 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2. 第三产业的所得税优惠。

3. 从事教育事业的所得税优惠。

4. 遭受自然灾害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5.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6.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包括主辅分离)。

7. 为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8. 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所得税优惠。

9.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10.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11.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税优惠。

12. 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13. 中央、国务院、省委、省府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14. 利用“三废”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5.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6. 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7. 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8.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9.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20.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21. 老年服务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22. 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23.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4. 民政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5. 文化事业单位的所得税优惠。

26. 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7. 其它需审批的所得税优惠。

(二) 审批权限
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第一年由省局审批;其它减免税事项由市、州局审批或授权审批,市、州局就将市县两级税务局的具体审批事项和权限及时报省局备案。

(三) 纳税人申请
对符合规定报批的所得税减免,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告。

3. 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 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西部大开发优惠项目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四) 申请受理和核实
主管地税机关和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无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