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1-19 深税发〔1994〕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大队:
关于
建筑安装税收的征收管理,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华西企业公司、市政工程公司、江苏
建筑安装公司深圳一公司、中建三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工程公司、汕头市达豪
建筑安装公司深圳公司、广东省第八
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四
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汕头市
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公司、艺丰地产
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一户
建筑安装企业,由企业自行填开
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下属单位、个人承包(租)、挂靠经营单位,凡未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分别由其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的同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除第一条规定外的其他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