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1-20 粤地税办发〔2008〕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办发
〔2006〕84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不影响正常的减免税审批批复的办理,在独立的减免税管理模块开发上线运行前,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暂时由手工办理。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1.主办处室初审工作底稿
2.提请补充资料工作底稿
3.补正通知书
4.延长审批期限审批表
5.审批延长通知书
6.实地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7.实地核查委托书
8.实地核查告知书
9.XX处减免税审批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10.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省局)减免税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办发
〔2006〕84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减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和省局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做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免税审批项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组织)减免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局成立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规、税政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税政业务处、法规处、
征管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审批事项的审议工作。主办处室负责召集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主持。
第四条 省局减免税审批实行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和主办处室集体审议并会签法规处相结合的办法。
以下事项由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后交由主办处室执行。
(一)对于每户每次申请(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同一事项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涉及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对申请时税额无法确定的,审批税额标准按该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税额)确定。
(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有争议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三)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减免税审批事项;
(四)其他需要提交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减免税事项。
除以上四项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审批事项由主办处室集体审议决定并会签法规处后执行。
第五条 省局应将减免税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具体审批项目需公布的信息由主办处室提出并经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主办处室提交纳税人服务中心公布。
第六条 减免税审批申请一般应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并逐级上报省局,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局接到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审批项目,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省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及有关事项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该项审批期限从收到全部补充资料之日算起。
联合办理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应当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第七条 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减免税申请事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逐项核实,提出具体初核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及时逐级上报。
第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省局的减免税审批申请,由省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统一登记、分发。主办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先登记备案后再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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