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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9-18 粤地税发[1997]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关于“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以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