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广东省省级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
财税〔2018〕13号文另行发布。
二、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办法,由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
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财法[2010]24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