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12 粤国税发[1996]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233号
)转发给你们。经省局防伪控机试点推广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随文印发《广东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识伪、认证、稽核等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开具
凡属一笔销售业务需要开具金额达到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以下简称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必须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左上角标有防伪识别码(60个字符)的专用发票。
二、全国统一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
(一)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贷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是防伪税控机开具的左上角印有全国统一的防伪识别码的电脑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处理,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