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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外汇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外汇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1-12 深税发〔1994〕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1〕740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与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联系,今年国家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鉴于深圳特区的具体情况,目前我市企业外汇管理体制暂维持过渡时期政策。因此,我市外汇税款的征收范围也按原规定执行。以后有变化,另行通知。关于外汇税款收缴库问题,因实行汇率并轨,相应作如下规定:


  1、缴款书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在企业申报的外汇计税金额基础上,按前一日公布的有关外汇买入价折算人民币计税金额,以应征的人民币税款额开具税票,并在备注栏打“港币缴纳”字样,为便于银行识别,同时加盖“港币缴纳”印戳,企业以转账方式,通过银行结汇,用任何可兑换外币(包括外汇券)支付等值人民币税款。
  2、完税证征收方式。税务机关自收自缴的外汇税款(包括委托代征),征收时以纳税人申报的外汇计税金额为基础,按前一日公布的有关外汇买入价折算人民币计税金额,根据税率计算出应征人民币税款,再用前一日外汇买入价,将人民币税款折成外币税款,以实收的外汇税款开具完税证。
  当日终了,税务机关将外币税款汇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银行,由银行将结汇后的人民币税额及汇率填入汇总缴款书,税务机关在税票比销时,据此将人民币税额补写到每一张完税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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