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7〕5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税局、地方税务局、残联,顺德区财税局、残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联,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附件)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残联、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我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入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
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道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条保障金按年申报,逐步推行按月缴纳。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至11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交上年度保障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地税征收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资料计算征收保障金。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市或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情况申报表》及《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或通过财政统发形式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出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年审数据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四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十五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内的中直驻粤、省属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缴入省国库,各市(含市辖区)、县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各地按照当地保障金缴库金额15%比例采取就地分成的方式直接上缴省财政,作为省统筹金,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残疾人事业和省残疾人重点工作项目.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上缴省统筹金的手续,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征收机关,并做好与同级征收机关的对账工作。
保障金缴入国库的预算级次不分中央、省属和市县区,预算科目使用“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其他事宜
按省财政厅《关于完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补充规定通知》(粤财社〔2012〕51号)执行。
第十七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的申请。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