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8 粤地税发[1999]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6〕101号)规定,第一、第二和第八点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第一、二、五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
律师事务所所得税政策,规范管理,现就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前工资的扣除问题
事务所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其中一种税前工资扣除形式,计算本单位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事务所必须在年初将选定的工资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年度不予变动。
(一)工资总额与业务收入挂钩。凡实行挂钩形式的事务所,一律以年度利润率10%为考核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允许业 务收入总额的30%幅度内据实计算税前扣除工资;没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定额计税工资形式扣除。
采用挂钩形式计算税前扣除工资额的事务所,税前不得再单独计算扣除事务所支付给兼职、特邀律师的酬金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凡实行定额计税工资的事务所,可按我省的计税工资标准(即人均月扣除960元)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