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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31 厦地税发〔2001〕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减免税,仍按我局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二、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我市原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转化配套项目、技术贸易机构、房产购置项目等税收优惠超越上级规定的政策原已批准享受减免的,不论尚否到期,均自2001年1月1日起转为财政扶持,请各基层局对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象屿、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厦门市科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十五"期间厦门市财政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办法

  (一)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通过资助、贷款贴息、投融资担保的形式,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

  (二)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本级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建立高科技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用于专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年度减半扶持。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在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再按最高不超过其实现利润总额的14%在二年内给予扶持。

  2、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其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3、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对新认定的其他高新技术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成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实施转化该项成果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内资企业按新购建房产原值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扶持,外资企业按申请年度新购建房产净值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给予扶持。

  5、对新认定的技术贸易机构,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其按实现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

  6、对为我市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配套的新办生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项目,经认定批准,自企业或项目投产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2%给予扶持。

  7、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