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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23 穗国税发〔2001〕7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穗国税函发[2005]30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8]2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稽核管理,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的检查、测算、审核对比等方法,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稽核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监控,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稽核监控,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的内容和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广东省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稽核(以下简称稽核管理)是指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征管掌握的其它有关资料,运用科学的办法和征管工作经验,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查找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异常现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的监控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增值税稽核管理应本着公正、公开、优质、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管理分为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日常稽核是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稽核管理。专项稽核是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就某个项目、某个问题对纳税人进行的稽核管理。
  第五条 增值税稽核管理分为数据采集、确定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 数据的采集
  第六条 征管局办税科负责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
  第七条 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要求,将纸质申报资料按《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一)顺序装订成册,并在《申报资料清单》登记实际报送的纸质资料名称。
  第八条 采集纳税申报数据的要求:
  (一)办税科在读取电子申报数据时,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明细电子数据,核对电子数据中存根联有效票份数、金额、抵扣联份数、金额是否与申报附列资料中所列份数、金额相符。
  (二)办税科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将申报资料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数据,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财务指标”、“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或凭证”各栏目的数据录入征管软件,并在征管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的对照检查。
  办税科若在申报期内无法及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录入征管软件,可在申报期后进行补录。办税科在申报期后录入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办税科在采集纳税申报资料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收取的申报资料移送各稽核所(科)。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是由办税科收取还是由稽核所(科)收取,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 稽核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确定对象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手工审核分析以及通过计算机系统中的指标分析,采取人机结合的手段,确定具体稽核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 稽核对象的确定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具体稽核对象一般应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采用计算机稽核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分析确定;
  (三)根据日常管理需要,按特定项目或随机抽样方法选择;
  (四)根据其它方法确定。
  第四章 审核分析
  第十三条 审核分析是指稽核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监控管理经验,对所有一般纳税人进行初步判断的过程。
  第十四条 征管局稽核管理所(科)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稽核、分析和监控。
  稽查局审核评税科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稽核、分析和监控。
  第十五条 审核分析包括资料审核和指标分析两部分。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审核内容
  1、扣税凭证的审核,其内容包括:
  (1)扣税凭证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鉴定、核查。
  (2)扣税凭证种类是否符合要求,开票时间是否符合抵扣时限的规定。
  (3)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经过扫描认证并加盖“认证相符”字样印章。
  (4)扣税凭证票面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适用税率、征收率是否正确。
  (6)票面金额、税额与销货清单金额、税额是否相符。
  (7)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属于规定准予抵扣的项目。
  (8)《申报扣税凭证封面》填写的扣税凭证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准确。
  (9)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留存联上注明的进货退出或折让金额是否已冲减本期进项税额。
  (10)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2、申报表与其他申报资料之间的审核
  (1)本期申报表是否已按照上期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调整本期纳税申报期初数。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财务指标”部分与当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关栏目是否一致;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是否相一致。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与《申报扣税凭证封面》填写是否相符,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相一致。
  (二)工作要求
  1、征管局稽核所(科)每月应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稽核所(科)在进行资料审核时要填写《扣税凭证和申报资料审核记录》(见附件二)。审核正确的在《扣税凭证和申报资料审核记录》相应栏目前的“□”中打“√”登记,审核不符的作简要说明,并在税收征管软件中录入审核结果。
  3、凡审核结果涉及应纳税额调整的,应通过税收征管软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见附件三)。纳税人凭《税务处理决定书》注明的期限补缴税款或办理多缴、退税手续,调整申报的期初数和累计数。
  4、审核完毕,对符合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在票面加盖“已申报抵扣”字样印章,对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录入征管软件。对存在疑点的下列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该考虑发函协查:
  (1)经抽查,按票面内容联系,无法查找开票方企业地址或查无此企业的;
  (2)从曾提供经证实为伪造、变造或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
  (3)异常纳税户企业收取的异地抵扣联;
  (4)连续向同一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前从未发函协查的;
  (5)进项税抵扣金额较大的;
  (6)商贸企业收取的开票企业地址是住宅楼的;
  (7)其他要求必须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甲、乙类纳税人扣税凭证于审核后交还纳税人,丙类纳税人当年的扣税凭证由稽核所(科)保存,至次年年审后可以交还纳税人。
  第十七条 指标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一)指标分析的内容指标分析包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化率两个指标。是指运用计算机计算出各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并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自动筛选出异常纳税户名单的过程。
  1、增值税负担率(简称税负率)是指纳税人当年累计应纳税额与累计计税销售额的比率。
  当年累计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负担率=×;100%当年累计计税销售额
  2、销售额变化率是指纳税人当年累计计税销售额与去年同期累计计税销售额的差额占去年同期累计计税销售额的比例。
  当年累计计税销售额-去年同期累计计税销售额销售额变动率=×;100%去年同期累计计税销售额
  3、正常峰值确定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限或下限。税负率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税负率变化所能达到的最小值。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