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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1-04 深税发〔199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4〕2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税务局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深圳市税务局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保税行经营保税进口货物,主要有经营全额征税、免税、半税进口货物三种形式。经营全税和免税货物都是购货方持批文或海关核发的“小册子”,经海关审查后从保税行购货的;经营半税货物都是凭某一集团公司的批文由保税行统一向海关缴半税后,进口货物零散销售给用户。鉴于上述的情况,实施新的增值税扣税制度后,为了保持特区进口货物的优惠政策,又保证增值税扣税链条不中断,维护购销双方的原有利益,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征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之前,特作如下暂

行规定:

  一、保税行经营免税、全税进口的货物,一律要由购销关系改为代理进口关系。保税行对委托进口货物的单位开具两种发票:一种是普通发票,向对方收取代理进口手续费,按手续费收入记帐,税务机关对其手续费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二是开具由市税务局监制的保税行专用发票,代替其代理进口货物的原始发票,按进货原价开给对方,保税行对该货物不作销售处理,并在保税行专用发票上加盖“免税进口”或“全税进口”印章。

  税务机关对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