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09 厦国税函〔2003〕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信息中心: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 ( 国税函〔2003〕1267号
)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特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工作,把当前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上来,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审核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办法解决,切实提高审核审批进度,保证审核质量,防止出口骗税。
二、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处)要负责跟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修改、变更情况,及时下载最新版本,对审核系统进行升级。12月6日(周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至3.41版,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要及时做好前台相应的升级工作。
三、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和同安区局要切实抓好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根据总局的规定,外贸企业取得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经过认证,退税审核必须比对其交叉稽核信息,查无增值税发票信息暂不予退税。退税审核要注意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时间范围,影响审核通过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