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11 粤税函[1994]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为有利于新税制的贯彻实施,妥善解决新税制运行初期出现的一些问题,经全省各市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研究,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
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各地在全面进行清仓核实,保证帐物相符和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季动用,按季予以抵扣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把关,对虚大期初库存金额和虚报动用数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罚。
二、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考虑到新税制施行初期一些特殊因素使一般纳税人年初进货未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税负增加。为此,对一般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购进货物未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给予抵扣:
(1)销售方税务机关证明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但由于认定工作没完成,专用发票没到位的;
(2)用普通发票换回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对没有销售方税务机关证明或暂未换回专用发票的,经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