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30 穗国税发〔2008〕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0〕34号)规定,市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1〕10号)规定,市局发文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由于近期在
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关于转售水、电
增值税处理及
增值税减免税处理等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暂无明确规定,经研究,在上级部门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我局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关于转售水、电
增值税处理问题
《
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穗国税发〔2004〕173号
,以下简称“173号文”)补充明确如下:
(一)
173号
文第一条规定的“应缴纳
增值税的水、电费”的范围问题
按照
增值税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由于各种原因,分表纳税人确实无法直接取得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因此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为了解决此类问题,
173号
文规定,总表纳税人可以开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分表纳税人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并就该部分转售收入缴纳
增值税,其余的代收水、电费仍属于代理业务,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