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5〕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发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九条“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的规定,除本补充意见第二点规定的审批权限外,其余财产损失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根据《办法》第九条“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镇(乡)政府做出规划搬迁、征用决定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不设县(区)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县(区)政府做出规划搬迁、征用决定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地级市政府做出规划搬迁、征用决定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省局负责审批。
  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