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17 穗国税发〔2008〕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8〕15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我市(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下同)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