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4月15日粤国税发〔2003〕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60号
,以下简《
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认定、审核。
(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2.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3.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
(二)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企业或市直单位(企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2.在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3.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三)县(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企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2.在县(区、市)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3.县(区、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二、认定、审核的具体要求
1.申请认定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向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认定申请,填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一、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式样见附件三),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