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的私房出租税收实行定率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23 厦地税征〔200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私房出租税收征管,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
租赁市场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
〔2000〕3号)精神,现就我市私房出租户出具出租合同、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税收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率征收
(一)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l、出租:按10%综合征收率征收; 2、转租(个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的):按7%综合征收率征收。 港、澳、台脑及外籍人员出租和转租私有房屋也分别按综合征收率10%和7%征收应缴纳的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各税费分解比例详见附件一。
(二)
印花税 依
租赁金额1%0;计征
印花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已完税的,可凭完税凭证申报抵扣)。
(三)土地使用税 私房出租,转租过程中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缴纳,在私房出租户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时按规定征收土地位用税(当年已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可凭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此略,编者注)。
二、私房出租户申请开具发票的,应提供规范化的
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审定的合同)。申报转租的,还应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原出租方出租该房产已完税凭证,否则一律不作为转租处理。
三、对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有偷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当地平均的租金水平核定租金并征收税费或按单位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