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29 穗地税发〔2005〕2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8]17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二章 核定征收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的行为与税款所属期的时间先后关系分为事前核定、事中核定和事后核定;按核定的具体方法分为定额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第四条 事前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所属年度结束前,根据纳税人以前月份或年度的情况,对本年未来月(季)税款核定征收;事中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临时取得某项收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发票时,因其有关收入、支出凭证不完整而对该项收入核定征收;事后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期结束后,检(稽)查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而核定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包括: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七)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一)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公司;
  (四)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商标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
  (五)工程监理公司、专业市场主办单位、公证处;
  (六)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计税营业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纳税人:
  1.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除饮食业外):超过500万元;
  2.服务业—;饮食业:超过1500万元;
  3.建筑业:超过2000万元;
  (七)注册类型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纳税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除第(三)款的第1、2小点所列情形外,均适用定额征收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此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第1、2小点所列的情形。
  第三章 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第八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测算。
  (一)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法律、法规,可以确定纳税人的营业(销售)额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确定的营业(销售)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二)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稽)查时,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或者虽然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纳税人,但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该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本款同时适用于本办法第九条。
  (三)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营业(销售)额的,可以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其中,符合上一款规定,而不采用应税所得率方法计算的,要从高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收入额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总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一)上式中的应纳税收入额是指《条例》第五条、《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收入。
  纳税人能准确核算的以下收入,包括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不需要补征差额税款的投资收益、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等不并入应纳税收入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额,按同期计征营业税的各项规定确认。
  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