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02 粤地税发〔1999〕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研究贯彻。
一、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城镇职工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过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以及收入的多元化,已有大部分干部职工收入达到了纳税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事业单位征收
个人所得税工作尚不理想,部分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尚未到位,征管不规范,漏征漏管现象普遍存在,成为
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推进以法治税,促进社会公平的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过贯彻《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
个人所得税代扣(收)登记,建立档案,明确法律责任,促使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扣缴
个人所得税。
二、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申报辅导工作。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是
个人所得税一项基础工作。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历来没有纳税习惯,对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程序缺乏了解等原因,在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必然遇到一定阻力。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很好利用四月份税法宣传月的契机,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并督促本单位的扣缴工作;二是要积极向公检法等部门宣传,取得他们支持与协助,并起表率带头作用;三是要向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耐心解释税收政策,使行政事业单位办税人员熟悉扣缴
个人所得税各项规定及程序,自觉依法扣缴
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医疗卫生、新闻、院校等单位扣缴
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不仅要检查单位财会部门工资帐户,还要检查工会、后勤、劳资等部门发放的各种补贴。对检查工作阻力很大的案件,可提请上级地税机关协助检查。对查出应扣未扣或偷逃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屡查屡犯或态度恶劣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以树立地税部门的执法权威。
各地在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人大、政协、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所得的个人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是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代扣(收)
个人所得税登记,并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具体负责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时,应依法扣缴
个人所得税。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的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依税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