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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8月0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9号公布 1998年08月01日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