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15 粤地税发〔2003〕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2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软件企业是由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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