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08 粤国税函〔2000〕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
国税函〔1999〕941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在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前提下,省局对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1999年度提取管理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级(包括总行)及地市级管理机构按附件数额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二、珠海、东莞、中山市联社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提留数额见附件。
附:1999年度广东省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地区 财务收入 提取比例 小计 地市级 省级及总行
1 茂名 36,436 .5 182 177 5
2 肇庆 32,026 0.5 160 155 5
3 韶关 16,032 0.5 80 75 5
4 惠州 16,953 0.5 85 80 5
5 梅州 26,758 0.5 134 129 5
6 汕头 34,509 0.5 173 168 5
7 潮州 20,696 0.5 103 98 5
8 揭阳 36,395 0.5 182 177 5
9 江门 90,398 0.5 452 282 170
10 佛山 177,486 0.3 532 323 209
11 湛江 32,778 0.5 164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