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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疗部门附设的配剂室生产的大输液等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05-11 粤国税函〔1998〕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