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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府〔199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 深府规〔2017〕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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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操作,有效地支持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返还的总体原则

  (一)凡属国家、省或市政府有明文规定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政府已安排财政资金或已设立专项发展基金的行业或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税收返还。需扶持的项目,有关资金在已设立的专项发展基金中解决。

  (三)个别单位和企业,如市属接待单位、环卫部门为保证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出现资金缺口,需财政安排资金支持的,可考虑按照年度预算安排的规模及实纳税额实行税收返还。

  (四)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先征后返”申请,如特殊情况确需考虑“先征后返”的企业或项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先征后返”的税种主要为所得税,特殊情况可扩大到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除此以外其它税种一律不予返还。

  (六)税收返还按照《深圳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府〔1997〕205号)文件规定,分级负担。

  二、税收返还的资金安排

  (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年可支配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税收返还